5月30日,《關于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的簽署儀式將正式在香港舉行。國際調解院的設立,不僅是我國在國際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創舉,更是在當前全球秩序深刻調整背景下,為國際社會提供的和平、公正、高效的全球法治公共產品。從國際法視角看,這不僅是對《聯合國憲章》第33條和平解決爭端原則的積極回應,也是對全球治理赤字和國際法治困境的東方制度解答,體現了中國式現代化“和平發展道路”的核心要義。
一是對現行制度的有益補充,也是對國際爭端解決方式的結構性創新。國際調解院是中國為順應國際調解發展趨勢和需求,與持相近理念的國家共同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提供的全球法治公共產品,在其成立之前,國際上還沒有專司調解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目前的全球性或區域性爭端解決機構以其受案范圍為標準大致可以分為三類,即解決國家間的爭端、投資者與國家間的投資爭端以及國際商事爭議。但是,現行機構對于這些爭端的解決大多以訴訟或仲裁為主要方式,調解在其中處于相對邊緣的位置。
然而,國際爭端解決中訴訟和仲裁的不足與弊端日益凸顯,調解的需求日益增長,這種供需關系不平衡進一步促進了國際調解院的設立。和平解決爭端是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國家在處理國際事務時必須遵守的習慣國際法規則。國際調解院作為全球首個以調解方式為核心、由多國共同發起建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在法律架構上以國際條約為基礎、在組織形式上堅持多邊主義、在職能定位上專司調解事務,具有明顯的創新意義。當然,國際調解院的出現并非要將現有機制與機構推倒重構,而是在現有基礎上進行結構性發展創新,協同增效,以調解方式和平解決國家間爭端、國際投資爭端與國際商事爭議等。這也是對現有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的完善。
二是對東方智慧的法治轉化,也是和平發展的中國式表達。調解不僅是一種爭端解決方式,更是一種文明理念。中國傳統文化中強調“以和為貴”“和而不同”,這與現代國際法中所提倡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精神高度契合。中國在國家間爭端、國際投資爭端以及國際商事爭議中運用調解的方式定分止爭,具有豐富的制度基礎與實踐經驗。例如,沙特伊朗“北京和解”、部分涉及中國的國際投資仲裁案件以和解結案、我國國際商事調解制度與實踐強勁發展等。在此基礎上,通過設立常設性、政府間國際調解機構,中國將調解的文明理念轉化為國際法制度,為全球治理注入了富有中國特色的法治基因,也是法治全球化中的中國角色再定位。
以調解為中心的爭端解決方式,體現了中國式現代化中“和平發展道路”的核心理念,為人類命運共同體構建提供法治支持。與對抗性為主的爭端解決方式不同,調解強調協商與平衡,避免導致國家間或各主體間關系進一步惡化。在當前地緣政治分裂、霸權主義抬頭背景下,調解為“非對抗性爭端解決”提供了制度出路,也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更具參與性和選擇性的法律途徑,體現出制度公平與程序正義的統一。
三是為全球治理提供制度性供給。國際調解院的誕生正值全球治理體系深陷危機的關鍵節點。國際秩序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西方國家主導的傳統治理模式日益失靈,而發展中國家則渴望建立公平、包容、多邊的新型國際制度。在此背景下,中國主張通過和平、公正、協商的方式處理國際事務,提出建設性機制路徑,是對全球治理的有益制度供給。
國際調解院是將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從理念推進到行動的具體舉措之一,蘊含著以國際法為基礎的法治精神。國際調解院是規則治理和關系治理的融合,能有效提升全球治理能力。國際調解院維護以國際法治為基礎的規則治理的同時,融合和平共處、求同存異等治理理念,是法律與外交的有機融合、是公法與私法的有效銜接、是治理與發展的有益助力。
國際調解院設立在中國香港,既是國際法治定位的技術選擇,更具有深遠的政治與制度意涵。作為普通法與大陸法交匯點的香港,具備處理多法系爭端的經驗與制度基礎。同時,“一國兩制”下的香港作為中國法治對外窗口之一,也正通過國際調解院的建設展示中國在國際法治領域的制度能力與文化包容。國際調解院回應了各國求和平、促穩定、謀發展的共同關切,順應合作共贏的時代大勢,匯集了各大法系的優勢,有利于推動法治領域的全球治理向更公正更合理的方向發展,也是中國為全球治理體系變革作出的負責任大國貢獻。(作者是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