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公平”“同等”出現26處,民營經濟促進法釋放強烈信號
【編者按】民營經濟促進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對于穩定預期、振奮信心、凝聚力量,激發民營經濟發展動能,具有重大和深遠意義。央廣網推出“民營經濟新觀察”系列報道,通過權威政策解讀、跨領域專家訪談、典型企業案例等,透視法治力量如何破除隱性壁壘、激活創新動能、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穩步前行。
央廣網北京5月16日消息(記者費權 劉一荻)2025年4月3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并于5月20日起正式施行。作為我國首部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它從多維度筑牢民營經濟發展的法治根基,具有里程碑意義,引發學術界與實務界的廣泛熱議。
釋放尊商、重商、親商、惠商強烈信號
中國人民大學應用經濟學院院長魏楚指出,該法開創了多項立法“第一”,意義非凡。其首次將堅持“兩個毫不動搖”、促進“兩個健康”寫入法律,清晰界定了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旗幟鮮明地表明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國家長期堅守的重大方針政策。這不僅是黨和國家對民營經濟一以貫之支持態度的深刻體現,更是把黨中央、國務院發展民營經濟的方針政策以及實踐中積累的行之有效做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有力鞏固了改革成果。同時,針對民營企業在公平競爭、投資融資等核心領域的重大關切,該法給予精準回應,憑借法治的穩定性來抵御市場的不確定性,清晰劃定權責邊界,明確權益保護范疇。釋放出尊商、重商、親商、惠商的強烈信號。
在制度創新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實現了兩大關鍵突破。魏楚表示,縱向上,構建起全鏈條公平競爭治理體系,借助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等六項基礎條款,推動民營經濟權益保護從單純依靠政策驅動向堅實的法治保障轉變;橫向上,與《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政策文件緊密聯動,形成“法律+意見+指引+條例”的多層次公平競爭制度體系。該體系明確監管主體權力邊界,切實保障民營經濟組織能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確保在市場準入退出、要素流動等各個環節都實現公平自由,有效防范監管權力的不當擴張,極大地激發了民營企業的發展活力。
過去,民營經濟相關規范分散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眾多法律以及各類政策文件之中,缺乏系統性與協同性,難以有效破除制約民營經濟發展的制度性障礙。在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錦看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問世,成功填補了這一空白。它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相關規定細化落實,對零散規范進行整合優化,運用系統化立法思維搭建起完備的法治框架,進一步鞏固了民營經濟在國民經濟體系中的地位,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體系的基礎性、綜合性立法。
有助于解決法律實務中不少難點、堵點
從實務操作層面,張錦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中“平等”“公平”“同等”等表述出現26處,精準命中民營經濟發展的痛點,以法律形式明確民營經濟組織與其他經濟組織在法律地位、市場機會和發展權利方面完全平等,圍繞公平、平等兩大核心原則,在市場準入、投資機會、融資可得、科創扶持、政府服務、權益保護等多個維度作出全面且細致的規定,保障對象覆蓋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
從民營企業的角度來看,這部法律帶來了諸多實實在在的紅利。在市場準入領域,全力保障民營企業能夠公平、平等地使用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投資方面,積極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家重大戰略、重大工程;融資層面,著力提升民營企業融資的可得性與便利性;在科技創新和海外投資經營方面,大力支持民營經濟組織牽頭承擔國家重大技術攻關任務,引導企業在海外合規經營。
張錦提示,企業在理解和適用該法時,需要把握核心要點。民營經濟組織及經營者既要用好權利,投身現代化強國建設,又要規范經營。具體而言,要擁護黨的領導,發揮企業內部黨組織和黨員作用;踐行社會責任,守法合規經營,接受監督;重視企業內部合規和法律風險防范,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規范經營者行為,強化內部監督,防范內部腐敗,加強廉潔風險防控,防止財務造假,嚴格區分組織與經營者個人財產。
“該法為律師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依據,使其能夠更精準地運用法律武器,為企業排除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各類障礙。”張錦舉例稱,比如,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違法干預經濟糾紛,規范異地執法行為,切實保護民營企業及其經營者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在民事方面,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應當依法及時向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同時加強賬款支付保障工作和審計監督,為解決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問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這部法律的出臺,無疑為民營經濟的高質量發展注入了強大動力,在法治軌道上為民營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