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樣本封面及部分內頁(2月26日攝)。自3月1日起,我國將全面啟用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作為物權歸屬根據和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主要內容,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證樣本2月26日正式對外公布。新華社發
全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證正式公布
新華網北京2月26日電(記者王立彬)自3月1日起,我國將全面啟用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作為物權歸屬根據和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主要內容,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證樣本26日正式對外公布。
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長(不動產登記局局長)王廣華26日在此間說,統一不動產登記簿證是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內在要求。物權法明確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證書記載事項應當與登記簿一致。登記簿是不動產登記核心載體,由登記機構管理;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權利法定憑證,由權利人持有。統一不動產登記簿證意義重大。
據介紹,不動產登記作為物權公示的法定手段,不動產物權主體、客體和內容等都記載在登記簿、反映在證書上,只有簿證內容統一,物權變動情況能夠得到統一規范的反映,物權才能夠得到統一嚴格的保護。簿證統一后,無論哪個地方登記不動產,交易當事人有統一的依據,不動產交易良好秩序才能有效建立。登記簿不僅是物權歸屬根據,也是不動產登記信息依法查詢的主要內容。登記簿統一,依法開展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才有基礎。統一證書,消除分散登記模式下證書不統一、不同物權頒發不同的證書的弊端,便民利民,是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重要目的之一。
據介紹,目前全國已有30多個市(州)、70個縣(市、區)完成了職責和機構整合工作,基本具備了啟用新的登記簿和新版證書條件。不動產登記從分散走向統一有一個過程,今后無論是依法頒發的新版證書,還是因沒有完成職責和機構整合,不具備頒發新版證書條件,繼續頒發的各類舊版證書以及“條例”實施前,分散登記時已經依法頒發的各類證書都繼續有效。不動產登記機構堅持“不變不換”原則,權利不變動,簿證不更換,依法辦理變更、轉移等登記工作時,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各地不得強制要求當事人更換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不得增加企業和群眾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