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5日,在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庭審結束后,原告陳超(左)和律師起立離席。該案法院將擇日宣判。
當日,全國首例“專車案”——濟南市民陳超訴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行政處罰一案,在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
2015年1月7日,使用滴滴專車軟件在濟南西站送客的陳超,被濟南客運管理中心的執法人員認定為非法運營,罰款兩萬元。陳超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要求濟南客運管理中心撤銷處罰。新華社記者 徐速繪 攝
【新聞背景】
1月17日,濟南車主陳超從濟南八一銀座附近拉著兩名乘客去西客站,到站下車時,客管辦的執法人員過來問,是不是用打車軟件過來的,當時他說過來送朋友,乘客也表示他們是朋友關系。可在執法人員的盤問之下,乘客為了趕火車改口說是打專車過來的。一番詢問后,客管辦把車開走,給了陳超一張暫扣單。而實際上,雙方并未當場結算,隨后陳超不服行政處罰,申請開了聽證會,而在事后不久,他就收到了一張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在交了罰款后,陳超繼續狀告濟南市客運管理中心。4月15日,陳超訴濟南市客運管理中心案開庭,被媒體稱為“專車第一案”。
“今天這么多媒體與網友關注,我覺得無論官司輸贏,我已經達到了‘撞擊’的目的。”“專車第一案”車主陳超在庭審后對北京青年報記者說。15日上午,“專車第一案”在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開庭。
昨天,在近3個小時的庭審過程中,雙方針對案件本身的行政處罰依據事實、程序、法律適用等幾個問題展開辯論,而對于媒體與社會公眾期待的專車運營與出租車行業管理規定,雙方均有所回避。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稱,“鑒于雙方對本案相關事實和法律適用爭議較大,不適合當庭宣判。合議庭將在庭后進行認真合議并擇期宣判,宣判的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原告律師向濟南運管中心提出五大質疑
“專車第一案本身是一個個案,案件本身不會解答專車是否合法的問題,我需要運管部門出示的是,你是否可以證明我的當事人有運營行為,你如何來證明其違法,而不是我們自己去證明我們沒有違法。”在庭審前一晚,陳超的律師李文謙已經向北青報記者透露了次日自己的答辯方向。
而當天,李文謙先后從五個方面質疑濟南客運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運管中心)的執法過程。
首先是李文謙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享有有關城市客運管理方面行政處罰權的是濟南市交通運輸局,被告沒有進行行政處罰權限。其次,質疑作出行政處罰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三,李文謙認為處罰程序違法且涉及證據造假,比如其中一位執法人員于強在案件處理意見書中的簽名與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中的簽名顯然不是同一個人的筆跡。第四,陳超被處罰,運管中心到底是將原告按照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還是汽車租賃經營進行處罰,無法給原告一個能夠有法律法規支撐的答案。第五,其對被告提交答辯狀的時間也提出了異議。
執法視頻首次在法庭曝光
當天庭審現場,雙方爭辯的焦點問題就是運管中心作出行政處罰的證據是否充分、事實是否清楚。而作為執法處罰的證據,運管中心出具了1月7日的現場執法視頻,這也是該視頻的首次曝光。
三段視頻記錄了陳超駕駛車輛到達濟南西客站后,被執法人員發現詢問的過程。而有趣的是,視頻顯示被認定為“乘客”的兩人,在被執法人員攔住后,起初表示自己是陳超朋友,并告知沒用打車軟件,在執法人員多次表示希望對方配合并詢問是否是用打車軟件,對方才表示確實使用了,車費是30元,但并未支付,也拒絕執法人員拍攝其手機頁面取證的要求,而在這期間,“女乘客”曾詢問運管人員“司機會不會被罰”,并表示“我不用你幫我要回錢”。
對于該視頻證據,李文謙認為,被告提供的現場視頻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存在疑義,未能證明被告認定的兩名乘客與陳超之間的關系,執法人員先入為主地向認定的兩名乘客發問,存在逼迫威脅之嫌。“假使被告認定的兩名乘客確實乘坐原告的車輛,也使用了打車軟件,被告并沒有獲取兩名乘客的支付憑證與交易過程,這一行為應屬于好人好事。”而被告方則堅稱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充分準確。
被告認為,現場拍攝的視頻錄像能夠真實反映執法人員和乘客與陳超的情況,清楚地證明陳超駕駛無出租汽車營運證車輛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的事實,可以作為認定被告行政處罰合法有效的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