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西安未來國際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王茜:完善公共信息資源開放共享法律體系
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是一體之兩翼,必須統一謀劃、部署、推進。推動公共信息資源開放共享,不僅要立法開放,更要立法保障信息安全。雖然第十一屆全國人大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但僅明確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負有保密責任,但未對是否可開放的信息資源做明確界定。我國僅有2007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但僅是一部行政法規,僅對政府信息公開做了規定,還遠遠達不到信息資源開放的作用。
為此建議:
一、建議國家加快制定《公共信息資源開放法》,在保證國家秘密的前提下,應采用“以開放為原則、以不開放為例外”的原則。明確公共信息資源開放的內容和邊界,明確公共信息資源開放的管理主體、開放主體及其權責。具體包括:各級政務部門、司法機關、事業單位、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和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將履行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采集到的公共信息資源向社會開放,鼓勵開展公共信息資源的社會化再利用。同時,為進一步完善公共信息資源開放的法律體系,加大公共信息資源開放的范圍和力度,建議對《保密法》、《檔案法》也做適當修訂。
二、建議盡快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在公共信息資源開放共享及再利用過程中涉及個人信息的開放范圍和再利用范圍,限制涉及兒童的信息資源的開放程度,切實保障個人隱私不受侵犯。
三、建議在修改《民法通則》或制定《民商法典》時對商業秘密做出明確規定,嚴格界定商業秘密的范圍,將其和應開放的公共信息區分開來,既要保護企事業單位的商業秘密,又要最大程度地保證信息開放,以滿足公民的知情權。
■全國政協委員、青海省政協副主席鮑義志:加快推進政府數據資源向社會開放
數據資源作為生產要素、無形資產和社會財富,與能源、材料等有形資源具有同等重要作用。而政府作為最大的公共數據擁有者,除了自身要充分利用、共享數據資源外,更有責任和義務通過數據資源的開放,增強政府行政的透明度,提升社會治理能力,通過推動整個社會對政府數據的開發利用,以助推產業升級和經濟轉型,主動把握和應對大數據時代所帶來的機遇和挑戰。
一、當前政府數據資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政府部門對數據資源的獨占性嚴重。受長期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我國數據資源開發以政府為主,投入由政府資助,資源為政府服務的基本格局并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這使得數據資源集中在政府手中。從長遠看,大量的數據資源如果不能從政府手中及時轉移到市場上,國內的數據開發、數據應用、數據咨詢市場則很難健康發展,發展信息經濟可能變為一句空話。
2.數據資源共享性較差。體現在:資源共享意識落后,有些政府部門認為擁有的信息資源越多,權力就越大,不愿數據資源的共享;部門各自開發自己的網上信息服務系統,許多信息產品重復、不足與閑置并存,造成數據資源的不能有效利用和嚴重浪費,更不能形成規模優勢和效益;數據公開與保密的界限不明,盡管一些部門利用網絡手段,對開發利用政府數據資源做了一定的工作,但在全國范圍內尚未形成通過網絡利用政府數據資源的態勢,網上可利用的政府數據資源較少。
3.政府數據資源管理不規范。主要體現在:各地、各部門標準不一、缺乏有效整合,形成了一個個“數據孤島”,致使豐富的數據資源難以得到共享;缺乏統一常設的管理協調機構,導致對政府數據資源缺乏必要的監督和協調,不能形成統一的標準和統一的目標;數據的收集、加工、存儲、利用的規范性差,數據資源管理處于相對隨意的狀況。